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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德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

 


宁师院〔2015〕42号


关于印发《宁德师范学院

学术报告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各系、各部门:

现将《宁德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宁德师范学院

2015年7月8日

宁德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繁荣学校学术文化,推进教学与科研工作,开阔师生视野,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,促进学术报告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术报告是指由学校或各系(部)名义邀请校内、外专家学者向全校或本系(部)师生举办的学术报告或讲座。各种动员会报告、形势报告、会议讲话、文件宣讲、活动演讲等,均不在此范围之内。

第三条 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科研处统一管理,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宣传部统一管理,各有关单位负责举办实施。

第四条 举办学术报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。

(二)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。

(三)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、前沿性、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。

(四)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应符合《宁德师范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。

第二章  学术报告申办程序

第五条 举办学术报告原则上要求各系(部)要提交学术报告计划,并填报《宁德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》分别交科研处或宣传部审核、批准,张贴由学校统一提供的宣传海报后实施。

第六条  举办各类学术报告,实行“谁举办谁负责”的原则。举办部门要做好学术报告的报批、接待、场地布置、听讲人员组织、资料归档、宣传(在校园网上发布“讲座信息”,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)、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。特大型报告需事先向学校保卫处通报。

 第七条 学术报告结束后一周内,举办学术报告的部门应将学术报告的音像、文字资料、现场照片、《学术报告总结表》等材料分别报科研处或宣传部存档,否则不予支付报告费用。

第三章  学术报告经费管理

第八条 学术报告酬金标准

(一)校内教师开设的学术报告每场次费用200-800元不等,一般情况下:中级专业技术职务(及以下)的教师开设的学术报告酬金为200-300元/场次;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、专家开设的学术报告300-500元/场次;正高(及以上)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、专家开设的学术报告500-800元/场次。

(二)校外专家开设的学术报告每场次费用800元-5000元不等,一般情况下: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800-1500元/场次;教授、博导、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名学者、知名大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、知名社会活动家、处级以上政府公务员或相当职称人员等1500-2500 元/场次;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、国家级奖励获得者(第一完成人)等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开设的学术报告,2500-3500元/场次;院士等国内外特别知名的专家学者开设的学术报告,3000-5000元/场次。

 第九条  学术报告经费支出

(一)校内教师开设的学术报告,报告人的酬金由举办系(部)经费支出。

(二)院士、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、国家级奖励获得者(第一完成人)等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开设的学术报告,自然科学领域的,其报告人的酬金和交通、食宿费由科研处经费支出;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,其报告人的酬金和交通、食宿费由宣传部经费支出。其他校外专家开设的学术报告由举办系(部)经费支出。

(三)未列入学术报告计划之内的学术报告或未经审核、批准的学术报告,其酬金由举办单位自行支付。

(四)以上各类学术报告人的酬金和交通、食宿费支出应遵守财务相关制度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条 各系每年应邀请校外专家开设学术报告5场以上,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每年至少开设一场学术报告,教授职称以上教师在科技活动月期间至少开设一场学术报告。开设学术报告纳入科研工作量考核和评优评先指标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,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或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宁德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 2015年7月8日印发